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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做好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11月1日开始

2023-04-14 16:48:42 | 一起网

福建:关于做好2020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本科高校,各高职院校,省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普通高考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招委〔2018〕7号)、《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19〕8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学〔2019〕35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0年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符合教育部、省招委会及省教育厅招生考试有关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我省户籍的人员。其中不符合《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普通高考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招委〔2018〕7号)第一条(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只能报考高职(专科)批次。   

  2.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我省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且有3学年连续实际就读经历。其中,报考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本科批次的,其父母一方须有近三年在我省按国家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等可证明其在我省从业经历的记录。   一起网

  3.在我省定居、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经历并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侨民。   

  4.台商子女高中毕业后,在大陆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可以在大陆参加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  

  (二)下列人员不得申请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考(含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班学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不符合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其他事项   

  报名后至2020年7月1日前,将户籍迁出我省或将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转出我省的,视为自行放弃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考试和录取资格。  

  二、报名办法   

  我省2020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   

  1.申请报名参加2020年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所有人员(包括具有免试录取专科专业资格的获奖中职生等,下同)须于2019年12月3日-12月7日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职分类招考-高职分类招考报名系统”,进行网上账号注册和报名,逾期不予网上报名。   

  2.网上报名时,报考人员应选择相应的报名现场确认点。其中,应届毕业班学生原则上选择学籍所在县(市、区)的确认点;本省户籍非应届毕业班学生(含往届生和同等学力人员,下同)原则上选择户籍所在县(市、区)的指定确认点;随迁子女非应届毕业班学生应选择原高中阶段学校学籍所在县(市、区)的确认点。   

  3.网上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确认   

  1.报名确认点由县(市、区)确定。报名确认点应设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设在培训机构(学校)等。各县(市、区)应于网上报名开始前,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所有报名确认点的名称、受理范围、地址、咨询电话等信息。   

  2.报考人员本人须于2019年12月8日-12月11日,持报名所需材料到本人所选择的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受理。   

  3.现场确认时,报考人员须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现场核对):本人户口簿、有效居民身份证(建议办证时间不早于2018年1月)、学籍和实际就读证明等材料。   

  2020年应届毕业班学生须提交毕业班学籍花名册(须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加盖学籍专用章)和实际就读证明(须经报考人员所在学校审定、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往届毕业生须提交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交初中毕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需要以父母工作调动、人才引进、驻闽部队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身份报考的人员,须同时提供父母一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库区移民身份由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库区管理部门核查。属投靠父母一方的报考人员,须同时提交被投靠人户口簿和身份证。随迁子女还须同时提交父母一方在闽从业经历证明材料,其中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的由教育部门汇总名单后交由当地人社、税务等部门核查。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须同时提交由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4.各报名确认点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把报名确认关。要按照报名条件和要求,逐一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要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对报考人员基本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校验。要加强报名数据与学籍数据对比,严格审核报考人员学籍及其实际就读情况。要按规定将随迁子女身份信息在考区进行公示(其中应届毕业班学生还须在其就读的高中阶段学校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应届毕业班学生冒用同等学力人员或往届生身份报名,严禁冒用随迁子女身份报名,严禁不符合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   

  5.报考人员本人应认真阅读报名确认点打印的《2020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表(面向普通高中生/面向中职生)》上的所有信息,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名,非报考人员本人不得代签。一经确认,所有信息不得更改。报考人员签名确认后,由于信息错误导致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6.报名工作结束后,各报名确认点应及时将报考人员的报名材料完整归档(一人一档),由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保管备查。  

  三、报考对象和报考类别  

  (一)报考对象   

  2020年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考对象分为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和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面向退役军人报名时间等安排另行通知。  

  (二)报考类别  

  1.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专业基础知识考试课程对应的类别报考(见附件)。  

  2.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不分类别。  

  四、考试科目   

  (一)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依据中职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对于应届毕业班学生、往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含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其在2019年6月参加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公共基础知识(德育、语文、数学、英语)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合格性、等级性考试成绩。报考人员选择的报考类别,如与其参加的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专业基础知识考试课程对应的报考类别不一致的,其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成绩按零分计。职业技能测试由全省统一组织,高职院校联合具体实施,测试时间拟定于2020年3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  

  学生须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择优录取。  

  对于应届毕业班学生,使用其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不含实践操作)等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非补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对于往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含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使用其在2020年1月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不含实践操作)等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作为录取依据。职业适应性测试由全省统一组织,测试时间拟定于2020年3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录取时间  

  录取工作拟安排在2020年4月。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2020年普通高考;未被录取且符合我省2020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2020年普通高考补报名,具体安排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归入考生的报考资料。   

  (二)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负责考核的学校或单位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信息将作为考生电子档案的组成部分。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考生若未按要求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教育局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统筹协调、增配力量,切实加强对报名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把握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准确把握报名政策和要求,加强报名工作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到岗到人。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为报名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确保2020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资格审查。各地要专门组织一批熟悉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在职国家公职人员负责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将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交由非国家公职人员承担。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严格报名资格审查,严防弄虚作假。要严格落实《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6〕9号)要求,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取报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报名结束后,各县(市、区)要立即对辖区内所有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全面审查,设区市要逐县组织定量复查并及时将复查情况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将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三)完善信息管理。各地要指定专人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检查校验,加强考生信息管理,确保考生信息完整、准确、安全。要加强对考生准确填报信息的指导,切实做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工作。未能认真履职造成考生信息泄露或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领导责任。由于考生个人原因,发生账号和密码被盗,造成信息泄露、志愿被冒充填报或修改,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优化服务保障。各地要坚持以考生为本,增强服务意识,全力为考生参加报名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要加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的政策宣传与解读,通过设立咨询电话和服务窗口,切实做好考生的报名咨询和指导工作。要在各现场确认点的醒目位置,张贴报名政策、现场确认程序、需提交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要以优质热情的服务、务实高效的作风,切实做好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工作。   

  (五)强化责任落实。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实行问责制,坚持“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原则。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是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主体,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设区市和县(市、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对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对报名确认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指导监督。   

  (六)严肃违规查处。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对于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伪造、非法获得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报考资格,以及对“高考移民”包庇纵容和为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违规办理报名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要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要从严从重处理。      

2021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11月1日开始

我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简称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定于2020年11月1-10日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21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下列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普通高考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广东省户籍,且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在广东(即身份证号码的前两位为44)。

  2.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下同)属于符合《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粤府〔2018〕96号)规定的人才优粤卡持有人,或是经省或地级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规定的高层次引进人才。

  3.父母一方属于驻粤部队现役军人,报考人员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实际就读。

  4.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的考生,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届毕业生

  ①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连续3年学籍(时间计算到高考当年8月31日,下同)并实际就读,且高考报名截止(2020年11月10日)前具有我省户籍的。

  ②考生父母(含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为广东户籍,考生取得我省户籍满1年、学籍满1年不足3年并实际就读的。即考生于高三年级开学前(时间统一截至当年8月31日)已将户籍迁入我省,且高三年级开学前已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连续实际就读。

  ③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均非广东户籍,但考生取得我省户籍满2年、学籍满2年不足3年并实际就读的。即考生于高二年级开学前(时间统一截至当年8月31日)已将户籍迁入我省, 且高二年级开学前考生已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连续实际就读。

  (2)往届毕业生

  ①持我省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的。

  ②持外省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户籍迁入我省满18个月(时间计算到高考当年8月31日),且高考报名时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满1年的。

  (3)同等学力人员

  ①户籍迁入我省满3年(时间计算到高考当年8月31日),且在我省参加中考,高考录取时考生须初中毕业(含结业)满3年,并取得我省高中同等学力证明的。

  ②户籍迁入我省满18个月(时间计算到高考当年8月31日),高考报名时初中学校毕业(含结业)满4年,并取得高中同等学力证明的。

  5.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报考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6.持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并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的香港、澳门学生。

  7.持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并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的台湾省籍学生。

  8.在我省定居,并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且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9.在我省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就读的毕业生,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但不在我省高考录取。

  10.在我省就读,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应届毕业生升入高职院校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

  11.在我省就读,符合高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东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少年班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数学英才班等报考资格的非高三毕业班学生,可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资格考生名单报考,考生如需参加文化课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只能作为报考高校少年班或数学英才班等的录取依据,不能作为当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其他院校录取的依据。

  12.其他符合教育部报考规定的。

  (二)下列人员不得在我省报名普通高考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班学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不符合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其他事项

  1.驻粤部队现役军人身份由省军区统一核准确认。

  2.本通知所称的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3.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工作依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9〕129号)执行,具体考核认定办法以各地市教育局为准。

  4.具有我省户籍的应、往届毕业生,如户籍、学籍(或学历)条件未达到上述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但只能参加高职院校(专科)批次录取,不能参加本科批次录取。

  5.学制少于三年的高中阶段学校,其应往届毕业生初中毕业不满3年的(时间计算到高考当年8月31日),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但只能参加高职院校(专科)批次录取,不能参加本科批次录取。

  二、报考地点

  (一)应届毕业生

  1.广东省户籍考生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地(市)报考,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市)报考,不得在其他地市借考。

  2.随迁子女考生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地(市)报考,也可以在父母居住证所在地(市)报考,不得在其他地市借考。

  (二)往届毕业生

  1.广东省户籍考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市)报考,能否在原高中(含中职、技校)毕业学校所在地(市)报考,按各地市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在其他地市借考。

  2.随迁子女考生原则上在原高中(含中职、技校)毕业学校所在地(市)报考,能否在父母居住证所在地(市)报考,按各地市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在其他地市借考。

  (三)同等学力人员

  统一在户籍所在地(市)报考,不得在其他地市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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